中国法院系统的政策实施型制度逻辑与审判权的行政化运作,不仅体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层层审批机制、自上而下的司法问责机制与行政化的考核制度等方面,[53]过度的科层化和政策实施导向还导致法官普遍形成了体制化的行为逻辑和思维方式。
简新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经营方式创新研究——兼评中国土地私有化》,载《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年第1期。参加韩松:《论成员集体与集体员——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载《法学》2005年第8期。
[44]修宪史说明,土地宪法秩序安排要考量的诸因素中,征收的便利度占有极高的权重。如果将土地集体所有理解为种概念,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上的权利就是属概念,属概念相加之和,超过种概念,土地集体所有暗度陈仓式地演变为基本权利。由于农村人口的急剧变化,土地回归农民私有成本也极其高昂。[88] [美]西奥多•W.•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吴珠华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45页。《土地管理法》第一条将保护耕地作为该法的目的之一,第三条将保护耕地表述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足见耕地保护在土地管理中的地位,《土地管理法》甚至一度被业内人士戏谑为耕地保护法。
[51]对违反耕地保护规定的,上级政府甚至可以因此启动对下一级政府的问责机制。20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标志着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启端: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改造得与第13条的私有财产规范同构,都包括不可侵犯条款、限制条款和征收补偿条款。抵制规范理论认为,立法至上不应被狭窄地限定为国家机构原则,它也是一种宪法期许(commitment)即宪法价值。
[48] 黑塞.康拉德这样定义合宪解释(符合宪法的解释):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一项法律,当它还能够同宪法之间协调一致地被解释时,它就不能被称为无效法律……也会表现在下面的情形中,即当某项法律的多重含义或不确定的内涵通过宪法的内容而被明确出来时。即在确保宪法至上的同时,尊重彼此之间的权能与分工,包括联邦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联邦最高法院与州法院之间,以及联邦最高法院与国会之间的权力分工。宪法回避假定国会善意与真诚。审查性规范只是违宪审查的宪法形象,事实性规范是其作为原则和价值的至高属性。
[48] 关于符合宪法的解释与合宪假定的差异,亦可参见谢立斌:《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1。试图用实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司法方法开启我国的违宪审查之门,有类于时空穿越,属于异想天开。
如果各国家机关在宪法界限内行事,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恪守宪法界限,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法院解释法律尊重立法意图,这依然是宪法实施。多数意见书援引回避理论对国会立法进行了解释,认为如果国会立法不允许对在美国主权范围之内的外国人申请人身保护令,将会引起严重的宪法问题,国会的行为等于侵犯人权,违反宪法。虽然合宪推定表面看来也是尊重立法机关,假定法律合宪,其真实的理论脉络却是对不同基本权利采用相异的保护标准,实践着眼点在于对经济自由的立法选择尊重立法机关,而对涉及政治参与与投票过程的法律加重司法审查。宪法回避意在处理国会与法院的关系,其理论实质是法院对三权分立之下自身角色的理解,以此表达对国会权能的信任,承认自身能力的局限。
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适用宪法回避理论,选择尊重国会立法。在这两篇文章中,两位作者都正确指出了合宪假定与合宪解释的区别,以及合宪假定不能承受开启违宪审查方法之重,但却都将宪法回避的概念直接用于对合宪性解释的界释。从宪法理论观之,符合宪法的解释客观上产生基本权利的横向效力,私人之间可适用基本权利。最后,国会意图尊重是对超越违宪审查的宪法实施方式的宪法追问。
[43]更有甚者,合宪性解释还混同于符合宪法的解释,并与合宪推定不加区分。在2013年的健保法(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v.sebelius)一案中,[26]最高法院适用回避规则,判断系争法律部分条款合宪。
该铁路公司最初注册的业务是开采煤矿,后发展为铁路运输,亦即这家铁路公司是煤炭公司的持股人。[7]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宪法回避具备以下特征:第一,解释的主体是法院,且为联邦法院而非州法院。
柳建龙:《合宪性解释原则的本相与争论》,载《清华法学》2011.01年。符合宪法的解释的理论前提是宪法作为客观秩序,[44]其中心含义是下位法在解释过程中须寻求与宪法的一致。其中心含义是联邦最高法院对那些涉及《权利法案》、选举过程与投票权,以及少数族裔政治参与群体的立法采取严格的司法审查,[36]限制这类法律对宪法权利的限制,保护政治过程参与的广泛性与分散和孤立(discrete and secular)的少数群体的政治权利。[56]严复:《政治讲义》,载卢云昆编选:《严复文选:社会剧变与规范重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177页。其三,两者的目的不同。[33] 参见张翔:《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载《中国法学》,2008.3。
关键词: 法律解释 国会意图 司法克制 宪法价值 引言 宪法回避是一项久负盛名的制定法解释准则,用以缓解法院与国会、司法与立法之间的紧张。法律理论的宪法回避是法院适用的制定法解释规则。
[49] [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56页。前者通过宪法确立的立法至上限定国会意图,后者是在法秩序中寻求意义的和谐一致。
换言之,国会限制个人财产不得超越宪法界限,亦即限制须服从限制。合宪推定始终坚持基本权利的垂直效力,禁止私人之间相互侵权非宪法所求。
宪法回避只适用于对联邦国会法律的解释。在1994年的United states v.X-Citement Video 一案中,[22]法院适用宪法回避,处理国会法律是否限制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性表演。532 U.S. 483,494(2001). [8] 州法院在解释州法之时可以适用回避规则。制定法语词模糊客观上为法官选择提供了空间,导致该规则存有被滥用的可能。
[42] 参见上官丕亮:《什么是合宪性解释》,载《法律方法》第九卷,2009年10月。[53] 郑贤君:《公法价值向私法领域的再渗透:基本权利水平效力与契约自由原则》,载《浙江学刊》2007.1。
[15]该案涉及对商品(commodity)一词作何解释,即运送本公司的产品是否属于法案规定的商品。另外三种规则分别为同期反对程序规则(contemporaries abjection rule of procedure)、[10]充分且独立的州基础(adequate and independent state ground)[11]和宪法回避。
[39] 虽然两者渊源很深,都具有深远传统,但是作为术语,宪法回避更为坚固。第三种批评有些过分,毕竟法院有说最后一句话的权力。
它以宪法方式(in a constitutional manner)解释制定法,表达对联邦国会制定法的尊重。公共事务的运行必须建立在这类习惯和假设之上。[5]宪法回避原则仅仅在此情形下适用,在适用普通文本分析之后,制定法被发现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可能,该准则作为在其中选择的方法予以使用。《病保和负担照顾法》(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法强制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确保最低限度地覆盖每一个人。
其三,宪法回避对国会意图不偏不倚,符合宪法的解释是宪法的放射效力在普通法律中的体现。See Trevor W . Morrison , Constitutional Avoidance in Executive Branch,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116 (Octomber,2006) NO.6. [15] See United States v. Delaware Hudson Co., 213 U.S. 366 (1909). [16] 虽然第五条和第十四条都有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但第五条修正案限制的是国会,南北战争之后通过的第十四条修正案将《权利法案》延伸适用至各州,州立法开始受《权利法案》的限制,故此处是第五修正案。
简言之,宪法回避注重国会意图,是一种制定法解释规则。[27]已有学者注意到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指出回避宪法判断与合宪推定都不过是司法克制,[28]但此克制非彼克制。
[51]后者着重于国会意图。从理论动因上看,基本权利作为客观价值是符合宪法解释的理论前提,保护基本权利不受立法机关侵犯是合宪推定的原初驱力。